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专利质量普遍不高,国家专利局曾就此做过公开声明,原因之一就在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因为相当比例的申请为个体发明人的小发明,小创造。他们通常为了省钱考虑不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的帮助,而是选择自己撰写整个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
省钱的后果就是,即使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别人通过阅读和学习他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公开内容,做一点小小的变动,就能成功绕开专利所能给予的保护范围。
为了节省申请费用反而大大降低了被保护专利的质量,显然得不偿失。究其原因,就在于非专业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请求的保护范围非常具体而狭窄,几乎是对发明物完全一致的描述,而没有涉及到发明核心。
这就意味着辛辛苦苦的研究了一年甚至几年的研究成果,分分钟就能被别人窃取,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发明人不想看到的。
想避免这种后果,首先得要了解一下法律中是怎样定义专利权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这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包含了两个方面:
一方面,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应该提交权利要求书,以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站里申请进行审查时,都是以权利要求书作为判断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和相关部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基于权利要求书的重要作用,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心脏就很形象了有木有,有了一颗强有力的心脏做基础专利才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啊!
据此,小星提出以下建议:
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脱节,两者应当有一种密切关联,即“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称为“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就是一个必然的要求。
“清楚”,指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应该清楚;其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应该清楚;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也应清楚、正确。
“简要”,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除去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任何内容;从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撰写要求来看,权利要求的数目应该适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和具体点确定。
很多时候花小钱并不能办大事,反而把事情搞砸了。所以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看起来好像多花了钱,反而才是最省钱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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