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块重要里程碑,也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以专利法实施为重要节点,35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迅速建立起遍布全国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机构和基础设施,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积极献身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宏大人才队伍,形成了完整、系统的工作体系和日益强大、高效的运行机制,带动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强劲的内生动力,为促进我国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中国也逐渐成长为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
立法实施·从无到有
1978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央决定我国要建立专利制度。当年年底,由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直接领导、宋永林任组长,包括郭寿康、段瑞林、夏淑华、胡明正、赵元果、汤宗舜、朱晋卿等成员在内的专利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
1979年,中美两国先后签署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中美贸易协定》,在新中国对外关系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相互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条款。我国在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的同时,也推动了专利法的起草工作进程。
1979年6月4日,专利法起草小组草拟出了专利法草案的第一稿,并广泛征求了国内意见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意见。
根据实施专利制度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14日,中国专利局成立。
1980年2月,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的部分成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在日内瓦进行讨论,征求WIPO对于中国专利法草案的意见。
1983年3月,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100周年大会。
专利法草案从酝酿到诞生争议不断,历经了5年磨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高瞻远瞩,作出肯定的表态:中国必须建立专利制度;专利法宜早通过为好。从而一槌定音,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
中国专利局职工热烈庆祝专利法诞生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
专利法历经三次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紧密结合了现实国情与远景需要,都广泛吸收了社情民意,都更加突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1992年,结合国际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将发明专利权期限从原来的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原来的5年加3年续展期改为10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增加对假冒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等。
2000年,为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从实质内容上看,这次修改主要是围绕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的,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等。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紧随其后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成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修改,通过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加强专利权保护以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关系,以期达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立法目标。
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更好地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收官之年,是专利法实施35周年。
对历史最好的致敬,是书写新的历史;对未来最好的把握,就是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让我们牢牢把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时代主题、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只争朝夕,迎难而上,万众一心加油干,促进专利法进一步释放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巨大能量,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