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年费的含义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在某些国家被称为维持费或续展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必须承担的义务。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后仍旧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专利权人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将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 2. 容易被误解的授权“当年”年费 我的专利授权时收到苏高寄来的《年费缴纳通知书》,却发现应缴纳年费并不是第一年的年费,而是以“第X年年费(授权后第Y年)”的方式表达,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专利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一定能够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就授予专利权,尤其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更是不可能在申请的当年授予专利权。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8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此类推。如果该专利申请2019年9月1日授权,应当缴纳的是第二年度的年费。 苏高流程小姐姐通知客户时以“第X年年费(授权后第Y年)”的方式,就是为了告诉客户:从专利申请日起算,该费用应当以第X个年度计算;授权后第Y年是为了提醒客户年费减缴状态(即授权当年、授权后第1年至第9年都属于减缴期)。 3. 合理运用专利年费减缴规则 (1)符合减缴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或单位的,部分官费减缴85%; (2)符合减缴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部分官费减缴70%; (3)上述部分官费指:申请费(900元),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2500元),年费(自授权专利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我国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 年费 (元/年)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年费 (元/年) 1-3年 900 1-3年 600 4-6年 1200 4-5年 900 7-9年 2000 6-8年 1200 10-12年 4000 9-10年 2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有请苏高的流程小姐姐为大家 举个栗子 【例1】客户A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1日授权,此时已进入自申请日计算的第四个专利年度,应当在专利授权时缴纳年费1200元。 客户A在2019年办理并通过专利费减备案,应缴纳年费为1200 × 15% = 180(元) 如果在专利授权之前,客户A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将该专利转让给公司B和C,公司B和C都具备且通过专利费减备案后,收到专利授权缴费通知书时应缴纳的年费为1200 × 30% = 360(元)。如果客户B或客户C有任何一家不符合减缴资格,应按照1200元缴纳专利年费。 4. 按时缴纳年费 《专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各年度的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再来个栗子 【例2】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3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7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8年6月3日之前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5. 专利权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在终止通知书发出的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